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六条【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9-01-29 08: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六条【劳动仲裁举证责任】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六条【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基本含意包括以下三层: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

    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正是举证责任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举证的压力,强有力地促使他们积极举证以打破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

    一、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符合自然正义理念的古老经验,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正在采用的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01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已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调解、仲裁作为非诉讼程序,与诉讼活动一样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真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辨明真伪,才能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满足或者保护当事人合理的利益主张。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当事人应当像参加诉讼活动一样,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

    二、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配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由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先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并使用这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原则,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进行的补充、变通和矫正。

    这是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因被害人对由加害人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难于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

    (2)对于该危险领域来说,加害人更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也更容易提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让加害人对自己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承担证明责任,可以大大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

    这些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包括如下几类案件: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建筑物或者取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等等。

    本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仅仅是涉及到“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况。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考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为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平等,双方的维权能力仍然不对称、不平衡。表现在:

    第一,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者仍然是一个个人,通常情况下与掌握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作为组织体的用人单位相比是弱者,其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对抗能力依然远不及用人单位;

    第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隶属地位常常使其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继续处于弱势地位,例如用人单位由于其在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者地位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并因而在劳动关系中具有比劳动者强得多的举证能力;

    第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劳动者常常由于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而仍然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这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仍然直接受制于用人者,劳动者在维系其劳动关系的考量中,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奋力抗争”。

    第四,有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是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例如人事档案、用工花名册,劳动者无法提供或者很难举证。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有失公平的。本法规定,这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那么,用人单位就必然因为自己不提供其应当提供的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举证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调解、仲裁、诉讼的全过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025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劳动仲裁法的内容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的与劳动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一??劳动仲裁法的內容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仲裁法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的与劳动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劳动仲裁争议调解仲裁法
在进行劳动仲裁时,仲裁委一般也会先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才会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多久制定的?
尊敬的求助者,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咨询劳动仲裁法,
可以要求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倒置有哪些具
你可以看看法律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劳动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劳动仲裁法解读
最新劳动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
现在公司倒闭了,该如何赔偿?
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什么是仲裁?
什么是仲裁?
劳动仲裁法解读
在游戏csgo线下与人交易被骗200元还能追回吗?
你好,有没有对方信息,有的话,可以直接起诉
小孩16岁,买了手机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
玉树州拆迁复议程序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拆迁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拆迁事宜的六十天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股份合作协议吗
股份制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应根据上分的约定,如实写明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出资的数额、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表决权、公司管理
昌江县24小时法律咨询需要哪些费用
法律分析:收费标准与所在地区有关,一般为100~300元/小时。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这个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
赤峰改造房屋可以怎么计算安置费
你好,要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如何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