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大学毕业生都已经离开学校,正式在企业上班了。然而,也有不少人在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选择了特殊的就业方式:找几份兼职、做家教、帮人做翻译等。而在大学生工资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更有不少人偷偷开始做起了兼职。然而,自由、随便、无规范、无正规合同的特殊就业方式在遇到权益侵犯时,仲裁是否还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有保障呢?事实是未必。
做无协议家教讨薪
特殊劳动关系仲裁难
2012年从兰州某大学英语专业毕业后,刘先生回了老家杭州找工作。有一次高中老师邀请他去学校家长会上作发言,刘先生萌生了以家教为业的念头。
每个寒暑假以及双休日,刘先生通过老师介绍以及自己在网站上挂家教广告而接到不少生意。时价从小学20元、初中30元到高中40元,每次刘先生和对方只谈定价格,不签订任何合约或者合同。但月底或者月初,对方就会付钱,一般情况也不会出现拖欠工资的事情。
从去年寒假到今年五一长假,刘先生遇到一个外地暂住的家庭,孩子在杭州借读,他总共教了100多个小时,合计约2000元报酬,一直没有支付。当刘先生找家长问要不要继续教下去时,他发现这一家人已经不在了。
辗转找到这一家人后,孩子父母并没有要支付刘先生2000元家教费的意愿。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孩子父母拖到了就近的劳动监察大队,并要求相关人员仲裁。
由于刘先生和孩子父母之间并没有签任何协议,刘先生也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成果。而孩子也在父母的教唆下声称没有见过这个老师。由于是特殊劳动关系,仲裁院一时也无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马上做出判决。
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
“特殊形态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是在灵活就业与制度转轨中产生的。”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方华表示,有的学者认为特殊形态劳动关系就是“灵活就业”“非正式工”,一般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性就业、待命就业、远程就业、承包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家庭就业等11种。也包括部分时间工作、自雇、临时雇用、外包、雇员租赁和商业服务等短暂的雇用安排。举个例子,如挂靠车辆司机、导游公司导游、保险营业员等;还有一类是因主体特殊性而“疑似”进行分类,如非法用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建设领域的包工头等。
而我国的《合同法》中在承揽关系一章对一些特殊的就业方式做出了规定,比如:“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合同法》列举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
但实践中承揽合同的类型远不止这些,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且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承揽合同不断出现。例如,印染、打字、翻译、广告、广告制作、测绘、医疗护理、搬运、改造或改建等,因此,对于这类特殊就业形态下出现的用工纠纷在处理时也有诸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