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教育法》第 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
育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1998] 10号)要求,"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
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 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 [1999] 9号)要求,要"积极推行劳
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这些规定是建立和实施劳动
预备制度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
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
行劳动预备制,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
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
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解答来源:《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提纲》
(劳社培就司发 [l999] 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