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哪些方面的监督?
答:条例着眼于工伤保险的各个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一)行政监督
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监督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
(二)审计监督
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包括基金会计凭证和账簿报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听取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本报政策咨询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