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更新时间:2019-04-29 06: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

论文摘要:
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纠纷。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纠纷不断增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本文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开始入手,着重分析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最后笔者针对全文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显观点,如从注意立法、发挥仲裁和监察机构的职能、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等方面试图改变这种局面。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中,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例如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下面我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入手,浅谈一下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原则及内容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生活来源,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可以说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根据提出解除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双方解除、单方解除两大类。双方解除,即协商解除或协议解除,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劳动合同也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因此,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3、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转移。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一般来讲,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比例不大,我在这里不做讨论,下面重点分析一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page]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是一个极为为严肃的事情。因此《劳动法》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往往规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定事由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单位解除权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可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可以增强其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从反面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促进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因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了。(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终止,没有解除之必要。(3)、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即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义务以及已享受的权利继续有效;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即告结束。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两大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无论是完善劳动立法,还是劳动执法、司法,都应体现这一立法宗旨。为体现这一立法宗旨,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劳动法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两种解除方式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辞退或解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除行为可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类。
1、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我认为,立法目的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某些用人单位不当利用,比如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往往试用期上做手脚,把试用期工资定得很低,等试用期快结束时,单位负责人就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另外,用人单位所约定的录用条件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象以“酒量半斤以上”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
2 、非过错性辞退。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主要形式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在前两种情况下,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无法实现劳动过程,劳动合同解除当属情理之中,而最后一种情况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尽早通知劳动者以便于劳动者重新找工作,同时应给劳动者以各项经济补偿。[page]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由于在经济性裁员时往往涉及很多劳动者,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经济裁员”的名义裁减人员,所以必须严明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程序[1]。我认为企业在经济裁员时首先要提前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然后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对符合法律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接着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接下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最后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毕竟个人处于弱势地位,从人道上讲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话,应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者就业帮助。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辞职”。 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者单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一般性辞职和特殊辞职两种情况。
1、一般性辞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如此宽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会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因为:第一、一般情况下劳动力总是供过于求的,只要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做好接替工作;第二、劳动者因无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本人具有赔偿能力并愿意赔偿的,用人单位接受赔偿,损失得到弥补;劳动者不具有赔偿能力或不愿意赔偿的,合同不能解除。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总体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主旨,法律赋予劳动者较大的解除权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者拥有解除权,也能使劳动力得到更好的配置,劳动力的流动会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特殊性辞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情形为: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上面所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在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发生时,劳动者不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的规定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具体赔偿办法为: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page]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现实中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面对市场竞争,它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它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常常以所谓 “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由,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它们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例如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采用恶化劳动条件、逐步降薪的手段挤走劳动者、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有人认为劳动合同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大家知道,劳动关系除了具有财产关系、平等关系的属性,还具有人身关系、隶属关系的属性,那么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也同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明显的不同,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 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1、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予补偿。具体规定为: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有条件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由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尤其是违约责任方面更是如此,加上某些法外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尽人意的情况,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情况已明显好转。笔者希望有更多的用人单位依法用人,有更多的劳动者关注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不可否认,现有劳动法律还存在着缺陷、不足、冲突和不合理的地方,它是产生违法现象和司法混乱的原因。然后要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察,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劳动行政执法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要正确而公正地运用现有法律进行执法。最后要充分开拓、 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只有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才能充分体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page]

参考文献:
一、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二、王全兴主编,《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
三、关怀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四、冯彦君主编,《劳动法论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五、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注释:
1、参见劳动部《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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