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退养老职工,是指企业中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的固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也可以按规定条件参照执行。
(二)对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直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办理退养和子女招工手续时,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对企业招用家居农村、退休退职老职工子女,实行自愿原则。企业在办理老职工退休退养手续的同时,办理子女进厂手续。其子女进厂后,先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考察试用期。试用期内,由企业组织培训和试岗,使用期满考察合格者,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试用期内的待遇由企业自定。
(四)省属企业、中央驻陕单位所属企业的子女招工方案和正式录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地、市属以下企业的子女招工方案和正录用,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地、市劳动局审批。为方便企业和职工,简化工作程序,企业持省劳动厅或地、市劳动局的招工批件,可直接到企业所在地和老职工原籍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换手续。
(五)办理回乡职工和招收子女户、粮关系转换手续时,必须先将老职工的城镇户、粮关系迁回农村,落为农业户口,其子女的责任田和自留地转让给老职工,国家不再供应其城镇户粮关系的同时,发给子女户粮关系准迁证。各地市、各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不办理“农转非”的许可证和“控制迁入区人员指标卡”。
参阅文件:
省劳动厅、公安厅、商务厅《关于家居农村工人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3]469号)。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60年至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71号,19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