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生育)保险处工作职能
更新时间:2019-03-0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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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拟定本市医疗、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2.组织指导对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合理使用。3.协调医疗单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4.进行医疗、生育保险调
1.拟定本市医疗、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对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3.协调医疗单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
4.进行医疗、生育保险调查测算,确定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率。
5.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6.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
7.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
8.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
9.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的审定标准、审定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10.拟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
11.拟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福利待遇政策。
12.拟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13.拟定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4.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5.拟定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6.拟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17.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及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工作。
18.负责市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纠纷调解小组办公室工作。
19.负责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参与全市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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