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个体户

更新时间:2019-03-09 07: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私营个体户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

    私营个体户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9%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工以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其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由用人单位负担11%,雇工本人负责8%。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业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的8%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记入其个人帐户。

    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1%,包括雇工本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记入的部分。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缴费基数每年7月进行核定调整。

    个人帐户储存额应每年按省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息。

    从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1)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2)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3)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开办之日起30日内,雇工在被招用之日起3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业、歇业、破产以及与雇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当月内持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新开办单位情况,并督促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号码,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从业人员定期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供其核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雇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6、从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并在2年内,可以申请按其从业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均视作缴费年限。

    7、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计算办法:

    (1)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符合领取养老金当时的本市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2)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并在实施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业人员,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现行的计算办法执行。

    (3)从业人员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出境定居的,可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从业人员死亡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省、市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优抚金、原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领取。

    (6)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从业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8、基本养老金应根据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在每年7月进行调整。

    9、从业人员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于从业人员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保留,待从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再按规定支付。

    10、从业人员达到规定的年龄时,应及时向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到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养老金。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对不按时办理复核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养老金。

    11、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工资总管、缴费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稽查。

    社会保险基金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1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业主每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营业执照工商年检时缴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收缴。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缴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30日内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号中强制扣缴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退休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人及其亲属应立即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报告。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金额、拒不履行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见《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府令第4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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