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 河南省省直参保单位
办理机构: 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 〔2004〕6号)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豫工伤〔2005〕17号)
受理条件: 符合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条件
材料明细: 1、填写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2、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意见(填写详细病史、诊断依据)
3、用人单位意见
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意见及医疗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工伤职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4、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5、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办理时限:
收费情况: 免费
受理地址: 郑州市纬五路16号附6号(光大银行5楼)
咨询电话: 0371-65990622
办公时间: 省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
申诉途径: 1、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综合科 0371-65998169
2、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监察室 0371-65967095
3、厅法制处申请行政复议 0371-6590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