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未得到劳动部门认可
企业因陷入经营困境,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了裁员,同时给员工相应的补偿,并就裁员等相关情况向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了书面报告和备案,但员工还是不满意,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但未得到劳动部门的认可。
孙某于1991年到大连某化工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合同至2008年11月1日止。后因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难以为继,孙某合同到期后,在2008年12月8日,该公司和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孙某认为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孙某在2008年年末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金近3万元。
在仲裁庭上,大连某化工公司辩称,公司自2003年以来,始终处于停产状态,职工大部分长期放假,企业已无法恢复生产,与职工已不具备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客观条件;公司在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了与其签订合同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给予孙某相应的补偿。另外,公司就裁员等相关情况已向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了书面报告和备案。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大连某化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同时也出现了债务纠纷,使企业无法经营下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公司实行裁员,就裁员一事,该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了说明,并公示补偿方案,经孙某确认后,孙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且该公司已经履行了规定的法律程序,故对孙某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2009年2月中旬,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孙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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