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峥 通讯员 马燕)燃气具生产公司的总工程师离职后,要求公司赔偿108万紧急赔偿金,否则就撤销自己此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约定。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保密约定为总工程师自愿出具的一份声明书,属于双方对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不是公司对其离职后做出的从业限制,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协议离职后要求付保密费
2005年10月25日,文先生进入中山市康家燃气具公司(公司名为化名)担任总工程师,至2009年2月28日,康家公司支付给文先生月薪1万元,试用期试用合格后年薪为15万元,如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以上年薪20万元,并约定文先生应为这家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2008年5月4日,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文先生当日还在一份《声明书》上签名,其中第4条是:本人离职两年内不会开发康家公司的6488、6288燃气烤箱及2788、2288燃气取暖器系列产品的同类产品,并对其产品信息、经营信息进行保密,不会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这里的产品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产品概念设计、图片、图纸、制作工艺、技术文档、客户名单、报价、成交价格、业务数量、定价政策、采购资料、进货渠道等相关信息。
两个多月后,文先生向康家公司发函,要求撤销《声明书》或付给其保密费,遭到拒绝。文先生便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康家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共99万余元,还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万元,共计超过108万元。
自愿签协议非公司硬性要求
法院认为:
双方当时约定的年薪为15万元,文先生的工资条显示每月基本工资、考核工资、话费补贴、住房补贴等累计,并非其所称的每月12500元,且其在任职期间未就加班工资提出异议,年薪制是综合考虑员工包括加班在内的全年绩效进行核算的,所以康家公司认为文先生的年薪15万元包含加班工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对文先生要求康家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文先生要求的保密费,法院认为,《声明书》视为文先生自愿签署的,并不是公司一方的硬性要求,此约定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性质,不属竞业限制内容,因此法院判决康家公司无需支付保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