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维护各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聘用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或辞退手续的在职工人;非经市劳动局批准,禁止擅自在报刊上登载招聘在职工人的启事。
二、对违反第一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聘用在职工人的,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按每人每逾期一个月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直到清退为止;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擅自在报刊上登载招聘在职工人启事的,由市劳动局限期登报声明撤销招聘启事;逾期不登报声明的,按每次启事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受罚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必须在十五日内缴付罚款。
三、因擅自招聘在职工人,使被聘工人所在单位受到经济损失,由擅自招聘单位负责赔偿。
四、本规定由市劳动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