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金融诈骗 花样翻新

更新时间:2012-01-03 23: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起涉案7800万元的金融诈骗案日前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主犯被一审判处死刑。这是天津近年来经济犯罪量刑最高的一起案件。自家存入银行的钱竟被他人划走1998年10月15日,天津某公司老总匆匆忙忙赶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报案:这家公司
一起涉案7800万元的金融诈骗案日前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主犯被一审判处死刑。这是天津近年来经济犯罪量刑最高的一起案件。
自家存入银行的钱竟被他人划走

1998年10月15日,天津某公司老总匆匆忙忙赶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报案:这家公司存入银行的2000万元被人偷偷划走,只剩下20万元,后来又神不知鬼不觉地划回了990万元。自己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居然就这样被别人轻易调动,能出能进,这还了得?请求警方立案侦查,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
此案引起警方高度重视。专家组对报案单位进行了取证和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的2000万元存款都是以“支票转账”的方式被别人划走的。在正常情况下,转账支票应该是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并保存的。警方查实,这家公司人员使用支票作案的可能性不大。经过有关部门对支票进行检验,警方最终确定: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采用高技术作案手段,伪造存款单位转账支票,诈骗银行储户资金的特大金融诈骗案。
原来,这家公司刚刚组建不久,手头有2000万元闲置着。如果存到银行,利息有限,“吸引力”不大。就在这时,资金“掮客”闻讯找到了这家公司。他们提出,公司只需将钱以“活期”形式存入指定银行,然后自己拿着存款凭据,即可获得20%的高息,存款时当场付息。唯一的“代价”只是要写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一年之内不得支取这笔款子,并加盖法人印鉴和本单位支票专用印鉴。
将钱存入国有银行,存折还在自己手里攥着,便能从对方得到高出银行利息好几倍的回报。这样的好事打着灯笼也难找。公司老总斟酌再三,决定一试。这2000万元就这样划转到了指定银行。
如此高额的回报要多大的利润率支撑啊!钱划出去后公司老总心里有点打鼓,便派人到银行查询。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自己的账户上只剩下了20万元!老总惊恐万分,质问“掮客”,对方说他也不知道钱是怎么被划走的。而两天后,一笔990万元的巨款又打回了原账户。公司老总这下更害怕了,急忙到警方报了案。
警方经审查“掮客”得知,“谦合”公司的法人代表于谦有重大作案嫌疑。1998年10月22日,于谦乘坐一辆“奔驰600”型高级轿车,从外地返回“谦合”公司。刚一下车,就被警方扣留。警方在于谦办公室的保险柜中,发现了盖有被骗公司法人印鉴和支票专用印鉴的空白支票及承诺书等。面对证据,于谦承认了伪造转账支票、骗取巨额资金的事实。
几年前,于谦曾经倒腾过进口汽车,很是赚了一笔。后来,于谦用别人的身份证,或者假身份证,通过非法手段,搞虚假注册,建起了几个“公司”。公司缺少资本金,贷款又不符合条件。于是,于谦萌生了邪念。
于谦听北京的一个朋友讲,有一种“融资手段”叫“飞单”,即用高息引资的方法,把别人的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划到自己的账户使用,一年后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打回,这叫“回笼”。
1998年初,于谦吩咐自己的一位“融资顾问”:尽快搞几千万元资金来,上项目用。“顾问”又认识许多“资金贩子”,这些人对金融领域资金运作程序非常熟悉。他们既知道谁有资金没项目,也知道谁有项目没资金,两头撮合,从中获取百分之几的好处费,行话叫“吃点”。“顾问”为完成于谦交给的“融资”任务,先后找了8名“资金贩子”,求他们帮忙。
1998年4月至10月的半年时间里,经“资金贩子”介绍,先后有8家企事业单位,在于谦指定的银行存入7820万元。与此同时,于谦则利用被骗单位留在书面承诺上的法人印鉴和支票专用印鉴,采用高技术套印手段,伪造存款单位转账支票。如此这般之后,于谦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到银行划款。经查,于谦先后分数十笔将存款单位的5800万元的存款划到自己所属的8个公司的账户上,后又分100余笔转出,分别用于购房、清还债务等。
伪造的支票竟顺利过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金融诈骗案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犯罪嫌疑人利用某些人的贪心和银行内部防范机制的疏漏,个别的甚至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采用高技术手段伪造金融凭据、从事金融诈骗并屡屡得手,给国家和被骗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
于谦金融诈骗案,涉及存款单位8家,引存资金7800多万元,其中5800余万元被用于个人挥霍。参与引存的“中间人”有十几个,上百笔赃款的流向遍布全国数十个地、市,涉及倒账的账户有数百个,涉案单位及个人达100多个。
在近8个月的时间里,天津警方辗转万里,追缴1400余万元赃款以及价值1300余万元的实物。但被骗单位的实际损失仍达3000万元。
天津市公安局经侦处负责人对记者说,金融诈骗案件造成的后果十分恶劣,犯罪分子用高息引资的方法,把别人的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划到自己的名下“以钱生钱”,指望着一年后把本金打回对方的账户“回笼”。但由于骗子要支付高额利息,再加上骗子自己的盈利,显然靠正常资金运作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骗子惯用的手法是到结算本金的时候“拆东墙补西墙”,一旦出现无“墙”可拆的情况,这些被引存的资金便不能按时“回笼”,那么“麻烦”将转嫁到银行,人为地制造了金融风险。
南开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张尚学说,于谦诈骗案也暴露出我们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些问题。银行业在发展中要注重业务、技术和制度的同步发展,缺一不可。于谦案暴露出银行在以下三个方面都有薄弱环节:金融业在运用高技术防伪手段上应当处于社会领先水平,而犯罪分子伪造的支票为何竟然轻而易举地通过了银行的检验;前台人员在检验支票印鉴过程中是否尽职;一次性划出高额存款,是否应当电话通知存款单位确认。
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王春峰教授认为,像于谦案这种伪造票据的金融诈骗案,属于金融风险中的“操作风险”。其要害是利用银行的信誉行骗,其危害就是银行要承担相应损失。而在我国,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的最终“贷款人”。也就是说,最终的损失要由国家来承担。另外,银行在经济社会运行中起的是“放大器”作用,银行业如果出现不稳定,势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page]
世上哪有免费的午餐
一些单位对手头的闲置资金处置不当,一味追求高息,贪图不切实际的高回报,给金融诈骗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待当事人察觉落入圈套后,悔之晚矣。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金华说,像于谦这样的犯罪分子,有了作案动机后,便四下通过关系搜集信息,看哪些单位有“闲钱”。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又以高息为诱饵,并在你存款时就先把利息付给你,麻痹你的警惕性。其实,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不会轻易上当——“20%”的高息谈何容易?一年之内,要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再加上骗子必得的盈利,恐怕不经营贩毒之类的暴利行当是难以兑现的。此外,既然是活期存款,国家就有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什么还要给人家写一份保证“一年之内不得支取”的书面承诺呢?这其中的“猫儿腻”还不昭然若揭吗?
李金华指出,关键是这些被骗单位的决策者被高息冲昏了头脑,置财经纪律、规章制度和最基本的金融常识于不顾,两眼只盯着钱:存入银行2000万元,400万元的利息立马就到手了。他们忘记了“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一至理名言。
张尚学副教授说,于谦案还反映出金融业的业务开拓是远远不够的。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资金需求者和剩余者,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于谦案反映出,这些中介服务银行没有做,而是让那些“资金贩子”干了,他们熟练地运作市场,非法牟取好处费,使大量闲散资金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而“体外循环”。各家商业银行注重以吸收存款来维持生存,在竞相揽存的举措中方便储户被放在首位,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犯罪被放到了不太重要的位置。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要有效打击在金融市场中翻云覆雨的“资金贩子”,目前还缺乏可以操作的法律、法规,这使得一些“金融掮客”有恃无恐。据介绍,天津警方目前已经与当地银行系统建立起一套“快速反应机制”,把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一旦发现有可疑的资金流动,立即采取监控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此类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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