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特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8-09 15: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在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类罪名的总称;而这一类罪名也并未包含相同的同类客体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理论上对具有同类犯罪对象的一系列罪名的总称,下面找法网小编就食品安全犯罪特点有哪些这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犯罪特点有哪些呢?食品安全罪犯也有一定的特点,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的特点

  涉案类型较为集中,犯罪形式单一。临沭法院自2012年以来受理的21起食品安全犯罪中,9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1起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占该类案件的95.2%。20起案件均为加工生产病死动物的案件,包括病死猪、病死鸡的收购、宰杀、分割、冷藏、运输等。且上述加工行为均为病死动物的初加工,并未涉及染色、增味、熏煮等深加工,涉案物品不直接流向百姓餐桌。

  犯罪规模缩减,涉案金额降低。慑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工生产病死动物行为得到了极大的遏制,犯罪规模大幅度缩减。2012年审结的9起案件中,3起案件销售金额过百万,最多的一起达405万元。2013年审结的6起案件中,销售金额过百万的仅1件,还有2起案件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下。而到2014年,销售金额最高的一案为14万元,其余涉案金额均在2万元以内。

  案件定性更加准确,打击范围扩大。法释〔2013〕12号施行后有效解决了加工生产病死动物犯罪检测难、证据固定难的问题,以前大量加工生产病死动物案件,如果没有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只有在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对那些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则仅能给予行政处罚。现在只要是加工生产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不论数额大小都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打击面进一步扩大。以临沭法院为例,2012年审结的8起加工生产病死动物犯罪均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法释〔2013〕12号出台后,共审结该类案件12件,除1件销售金额达139万元的案件依照“重法优先”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外,其余11件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包括4起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内案件和1起现场查扣病死猪2220斤尚未销售的案件。

  处罚力度加大,震慑效果增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不仅提高了主刑刑期,而且不能判处拘役,不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罚金比例也提高到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2012年审结的9起加工生产病死动物案件,对其中2名被告人判处拘役,5名被告人单处罚金,所有被告人判处罚金数额均不到销售金额的一倍。而法释〔2013〕12号施行后,全部4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二倍以上罚金。

  被告人反侦察能力提高,侦办难度加大。一是犯罪场所由原来的家庭作坊转移到废弃的砖窑、果园、养殖场等地,且一般在夜间至凌晨加工生产,加工地和冷藏地分离,不容易暴露。二是运输工具由原来的敞口式无牌农用三轮、微型货车,转为假牌、套牌的小型轿车或微型客车,车内用胶带密封,防止血污外溢,有的甚至使用高档轿车,一般人很难辨认。三是加工生产时,主犯一般会安排专人在加工点附近望风,发现可疑车辆立即发出信号,快速撤离。有的被告人经常转移作案地点,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极少留存生产、销售证据,仅能以现场查获的数额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犯罪特点有哪些 

  二、食品安全犯罪持续高发的原因

  生产、销售病死动物的利益链条尚未阻断。老百姓对加工、生产病死动物和食用病死动物制品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贪图蝇头小利,导致动物因疫病发生死亡时往往一卖了之,并不作无害化处理。有的认为病死动物经高温加工后对人体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导致加工生产病死动物有来源,有市场。

  被告人的食品安全观念淡薄。对食品安全缺乏敬畏,受高额利润的驱动,铤而走险,对加工生产病死动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畜禽生产造成的危害认识不清,心存侥幸,唯利是图,并且认为这一类犯罪和杀人、抢劫、强奸等相比主观恶性较小,在心理上和道德上受到的谴责比较轻。

  市场监管力度不足。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存在严重的职能交叉、重叠问题,造成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并存的现象,形不成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监管手段落后,缺乏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源头治理的力度较小,形不成有效的打击网络。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被动执法,甚至有人玩忽职守,执法犯法。

  案件侦办力度有待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隐蔽性带来证据收集、固定难,生产数量、销售金额、盈利情况等难查明的问题,侦查机关又缺乏对相关犯罪活动一查到底的决心和勇气,量造成对该类犯罪打击和惩处力度不够,形不成有效震慑。

  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建议

  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一要普及禽畜产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产品的识别能力,切断病死动物生产销售的利益链条。二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法律禁止的行为和违法的后果、惩戒措施,让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心存敬畏。三要拓展食品安全宣传形式,有效利用公益广告、电视曝光及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载体,开展宣传教育。司法机关应主动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震慑。

  加大食品安全领域的政府投入。一是国家应鼓励并扶持规模化养殖,提高科学养殖水平,并对小规模及散户养殖普及防疫常识,从源头上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二是探索建立政府补贴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动物养殖风险抵御系统,对动物疫病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避免养殖户随意丢弃或低价出售病死动物,阻断其流入市场。三是政府应逐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鼓励并扶持大型养殖企业自建无害化处理工程,拨付专项资金在养殖密度较大的区域建立病死动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动物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一要理顺各类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科学合理分工,避免职能交叉、重叠和职能空白,积极探索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二要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食品安全犯罪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进行严密排查,防止问题食品端上餐桌。三要加大对冷库及冷库周边的执法巡查和监管,防止未经检疫合格的产品进入冷库储存,斩断病死动物加工的冷藏链条。

  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侦查机关要采取更加有效的侦查技术和取证手段,从病死动物收购、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搜集、固定更多证据,为依法打击该类犯罪奠定坚实基础。法院要坚持依法从严原则,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应同时宣告禁止令;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对明知他人从事相关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账号、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同时,应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防控体系建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食品安全犯罪特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于食品安全罪犯的特点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整理的其他相关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以后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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