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案例

更新时间:2013-02-20 09: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例一: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案例。(1)湖北省荆州市物价局查处豆制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案。8月2日,湖北省荆州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沙市区豆制品经营者突...

  案例一: 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案例。

  (1)湖北省荆州市物价局查处豆制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案。 8 月 2 日,湖北省荆州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沙市区豆制品经营者 突然集体涨价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该市豆制品经营户于 8 月 2 日集体串 通,决定统一提高豆制品价格,并贴出公告称:“因今年以来黄豆价格持续上涨, 经豆制品商会讨论通过,从 2007 年 8 月 2 日起,上调豆制品价格。”并决定提高 香干子、豆腐等四种豆制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涨幅 20%左右。 荆州市物价局对“公告”落款单位某豆制品加工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1,给予该豆制品加工场警告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和纠正其价格串通、 哄抬价格行为;2,责成相关经营户立即收回张贴的涨价“公告”,消除社会影响。

  (2)浙江省嘉兴市物价局制止餐饮企业价格串通行为。 8 月 3 日,嘉兴市《南湖晚报》刊登《嘉兴市品牌餐饮酝酿涨价 20%》称,记 者从市餐饮协会了解到,嘉兴所有品牌餐饮企业从 8 月中旬起价格将上调 20%。 嘉兴市物价局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发现市餐饮协会确有此酝酿,但尚没有形 成正式书面协议,当即对其进行价格提醒告诫。餐饮协会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 为的严重性,将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政策,积极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原材料 涨价,保持餐饮价格的稳定。

  (3)重庆市物价局叫停火锅集体加收锅底费。 8 月 15 日,《重庆晨报》刊登了巴南区李家沱十多家火锅店贴出告示统一收 取 10 元锅底费的报道。重庆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立即派人进行调查。经查,媒体反 映情况基本属实, 李家沱地区几家较大的火锅店准备于 8 月 16 日开始同时收取每 锅 10 元的锅底费,具有串通合谋涨价的嫌疑。对此,执法人员向火锅经营者宣传 了《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告诫必须立即 停止涉嫌串通涨价的行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各火锅店当场撤除了加收锅底 费的告示,并表示今后不再出现协议统一涨价等类似行为。

  (4)吉林省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查处豆制品协会串通涨价案。 吉林市豆制品协会 8 月 8 日召集 10 余家豆制品企业开会, 串通提高全市干豆 腐价格,统一将干豆腐制品批发价由每公斤 4 元涨到 4.6 元,同时向零售商建议 把干豆腐零售价格由每公斤 4.6 元涨到 6 元。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认定这一行 为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协会撤销涨价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有关单位。

  (5)河北省衡水市物价局制止网吧价格同盟行为。

  衡水市网吧协会于 5 月 29 日制定了全市网吧统一上网价格(会员每小时 1.5 元,非会员 2 元,统一之前各网吧的价格一般为 1—1.5 元),并将统一价格张贴 在每个网吧。衡水市物价局调查取证后,认定该协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

  有关规定,责令该协会立即纠正,撤销其指定的统一价格,并通知各网吧将上网 价格恢复到 5 月 29 日前的水平。衡水市物价局还组成 6 个检查组,对全市 70 家 网吧改正情况进行检查,恢复原价的要求得到了落实。

  案例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与其进行交易

  (1)陕西省西安市查处超市虚构原价欺诈行为。 8 月 2 日,西安市一超市以 4.38 元/公斤(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销售鸡 蛋,并规定顾客每人次限购 15 个鲜鸡蛋(约 1 公斤),引发千人排队抢购,严重扰 乱了市场秩序。西安市物价局迅速派检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 超市在卖场标示鸡蛋“原价 6.8 元/公斤,现价 4.38 元/公斤”,而在本次促销前 一天实际销售价为 4.98 元/公斤,“原价 6.8 元/公斤”的标示属于虚构原价,构 成了价格欺诈。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西安市物价局决定对该超市罚款 10 万元,并予以公开通报。这家超市表示,完全接受政府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今 后将加强价格自律,不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某超市虚构家电原价的违法案 2006 年上半年,区物价局对一家超市销售家电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抽 查的 11 种使用降价标价签的家用电器, 其中 4 种家用电器降价标价签上标示的原 价,在该交易场所有成交的交易记录;7 种家用电器降价标价签上标示的原价, 在该交易场所没有成交过,该超市不能提供原价成交的交易记录和交易票据。如

  TLM2677 型的海信电视机,降价标价签上标示的原价为 7999 元/台,现价为 6988 元/台,标示的该原价,在该超市没有成交的交易记录。该行为属“虚构原价”的 价格欺诈行为。区物价局通过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依法对该超市实施了行 政处罚。

  (2)某商店太阳镜价格欺诈案 2006 年下半年,区物价局对一家商店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抽 查了该商店眼镜专柜使用降价标价签的德国产的太阳眼镜,其中 4 种太阳眼镜降 价标价签上标示的原价,在该交易场所没有成交过,该商店不能提供原价成交的 交易记录和交易票据。如货号为 10163771、德国产的太阳眼镜,降价标价签上标 示的原价为 1680 元/付,现价为 840 元/付,标示的该原价,在该商店没有成交的 交易记录。该行为属“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区物价局通过立案、调查、 取证等程序,依法对该商店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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