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媒介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19 06: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新闻媒介理应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媒介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的责任有三个层面:一、媒介应严格遵守刚性法律原则,确保报道不披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资料;二、不超越程序、不违反法律精神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三、不过分渲染未成年人犯罪活动

  [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新闻媒介理应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媒介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的责任有三个层面:一、媒介应严格遵守刚性法律原则,确保报道不披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资料;二、不超越程序、不违反法律精神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三、不过分渲染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及其情节、细节,以免妨碍曾经触犯刑法的青少年回归社会。?

  [关键词] 新闻媒介;犯罪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精神;和谐社会?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师范大学重点课题《法律传播理论研究》阶段性成果。?

  目前,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总数接近4亿,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对于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中,自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是新闻媒介在构建和谐社会这项社会工程中所应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最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1~7月,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其中在生效判决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9?94%。 [1]?因此,尽管新闻媒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职责有很多项,但真正落实到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正确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问题。如何在这个方面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成为考验媒介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尺度。?

  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媒介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时,至少应该自觉履行三个层面的社会职责:首先,严格遵守刚性的法律原则,确保自身报道不曝光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及其他资料,从而避免他们受到不应有的歧视和伤害;其次,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不超越程序、不违反法律精神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避免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最后,应充分履行自身的社会道德责任,客观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真实情形,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群体现象进行“妖魔化”,不过分渲染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和细节,以免妨碍曾经触犯刑法的青少年回归社会。?

  下面,笔者分别从三个层面阐述新闻媒介应该怎样在新闻报道中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一、不得披露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资料

  这是新闻媒介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职责,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原则,无论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以及世界各国新闻界的规范等,都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媒介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时,绝对不能违反这一原则。?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迄今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1990年8月29日,该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该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原则:1.十八岁以下的人是儿童,他们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51.对触犯刑律的儿童,家长、老师及司法机关要耐心帮助他们重返社会,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我们可以设想,一名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如果被新闻媒介公开点名,将对其以后的生活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对于其重返社会造成极大的妨碍。?

  我国在国内立法中也明确了新闻界的这一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在后,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效力原则,该法确立的规则具有更高的效力,因此媒体在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在任何阶段都不能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此外,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报道,绝大多数国家的新闻职业准则都有专门规定,一律要求不得公布他们的真实姓名和照片,也不得公布能够引导人们猜测出他们的姓名、家庭住址、种族等方面的信息。德国的准则要求,报道必须充分保护青少年,不要追求轰动效应;意大利、瑞典、克罗地亚等国家也作了相似的专门规定。??[2]?《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也指出: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 不过,我国一些新闻单位在实践中却没有认真遵循这一基本的原则。例如2000年2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均报道了浙江金华第四中学17岁高中生徐力因不堪忍受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和家长的压力,竟打死母亲的事件。〖JP2〗在该报道中,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被新闻媒介以真实姓名公开,完全失去了未成年人应有的隐私权,这对于他今后的生活必然产生负面影响。

  当然,这是一个非常例外的案例,在其他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介很少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身份等信息“和盘托出”,但却在报道中经常透露该未成年人的学校、住所等相关信息,使人可能推测出此人;另外,一些电视报道中未对图像进行模糊处理:或者打马赛克的时间、位置不对,或只将犯罪的未成年人脸部模糊,却未将其老师、父母等人的图像加以处理,熟悉的人仍可推测出该未成年人。?

  对于此类情形,由于国家法律有直接的、明确的规定,无须赘述便可推导出媒介报道不规范的结论。

  二、不超越程序、不违背法律精神进行报道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判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较大区别,主要内容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重申了《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page]

  实际上,不仅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审理环节的“媒介报道阻断原则”,而且在审判之前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均设置了“媒介报道阻断制度”,即出台各自的规范,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在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不得披露有关信息,以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在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按照这些法律规范和相关规定,新闻媒介只能在两个阶段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是案件发生后,但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此时案件还没有直接牵涉到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在没有其他法定禁止情形(如涉及国家机密、涉及被害人隐私等)的情况下,媒介可以加以报道;二是在案件宣判后,媒介可以将判决书中能够公开的信息进行报道和传播。?

  遗憾的是,当前我们仍不时见到媒介把处于侦查、起诉或审理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披露出来,其中不少案例还是警方、检察院或法院为媒介提供的,司法机关的行为助长了新闻界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违规。为此,内地率先设立少年法庭的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准备向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发出建议,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 [3]??

  除不能超越程序报道未成年人犯罪外,媒介还应注意,不能在报道中出现违反法律原则、精神的观点和说法。可是,一些媒介在报道中,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未成年人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当成犯罪行为加以传播。2005年4月19日,吉林《新文化报》发表的一篇报道在导语中写道:“4月15日,通过DNA化验,梨树县郭家店公安分局民警破获了一起强奸杀人案。令民警惊讶的是,制造这起恶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化名)竟是个只有13岁的初中生。”这里出现了严重差错: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少年均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他们的任何行为均不受刑事处罚,自然也不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办案的警察将一个不是刑事案件的违法事件作为“犯罪案件”通报给了新闻界,媒介也没有仔细把关,最终让这个在编码上存在极大偏差的信息传播出去。?

  其实,在这个层面上,国家也有许多规范,要求新闻媒介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该遵循程序、内容上的许多规定。但从实践来看,媒介超越程序、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非常严重,需要媒介认真总结,杜绝这方面的偏差。

  三、不得渲染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介,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上,理应充分体现法律性和社会性、教育性等特点,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是就案论案,重要的是让大家知道案件发生的原因、少年的沉沦轨迹,从而正确总结他们失足的原因,引起教育者的反思。同时,要把犯罪未成年人的心态放到时代大背景下聚焦,围绕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等因素剖析案件,以达到预防、教育之目的。?

  所以,媒介需要客观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既不“妖魔化”未成年人犯罪,更不“美化”未成年人犯罪,避免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1.不应夸大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

  过去一段时间,由于诸多社会原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以前有所增长。但是,目前一些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时,却存在一个误区:一份名为《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的政协提案中宣称,“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 [4]?很多媒体在报道时,经常引用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组数字,即我国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比例的70%左右,而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这些说法和观点明显夸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媒介把这些数据、意见大量报道,无疑会给社会各界造成错觉,并由此对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产生歧视。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曾严厉批驳:“这是一个错误的统计方法,渲染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有些人甚至把未成年人犯罪、吸毒、环境污染列为世界三大公害,这是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一种严重伤害。事实上我国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最高没有突破9%。这涉及到对青少年概念的理解问题,青少年是一个社会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由于没有明确的指示对象从而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率统计上的偏差。” [5]??

  除引用不确切的数据、观点可能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形外,新闻媒介对未成年人犯罪个案报道的频度过高、数量偏多也很容易造成外界的错觉。从新闻报道的角度而言,寻找未成年人犯罪的个案很容易:我国青少年人口基数庞大,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不高,但每年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绝对人数仍较多,如果新闻媒介在总量上不加以控制,随意报道,仍会使外界产生“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严重、犯罪总量大”等印象,其实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2、绝对不能以犯罪“作秀” ?

  新闻媒介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出于警示目的,经常采用让少年犯“现身说法”的形式,这体现了媒介的良苦用心,但如果运用不当,很可能成为一种作秀方式,“美化”犯罪,甚至使少年犯产生自得的感觉。?[page]

  前不久,北京电视台开办了一个新栏目《现场说法》,该栏目的主要内容是将正在服刑的少年犯请入演播室,让他们讲述自己的犯罪故事。电视台提供的图像资料显示了节目的播放过程:进入演播室后,一名女少年犯坐在一块不透明的幕布后面,与主持人徐滔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在女孩讲述自己犯罪的心路历程期间,节目还穿插“场外专家主持”、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宗春山的分析与点评。?

  据徐滔介绍,节目创办初衷是为了敲响少年犯罪的警钟,把那些犯了罪的孩子们的经历和忏悔告诉大家,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给迷惑的孩子一个清醒的提示,也教给家长正确的教育方法。徐滔还解释说:“该节目与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渠道,并且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节目中,除声音以外,所有与当事人有关的画面都进行了技术处理。”? [6]??笔者不怀疑电视台的善良初衷,但非常担心此举的效果:少年犯的世界观尚未彻底成型,如果某些少年犯经常被媒介找去接受采访、做节目,其内心很难保证不发生扭曲,认为自己通过类似的作秀可以获得比改造更好的效果,甚至可能认为外界赞同他们的某些举动,由此形成错误的法律观,不利于他们的改造。?

  对此,我国是有深刻教训的。20年前的电影《少年犯》,就由一批现实生活中的少年犯出演了影片中的部分少年犯角色,他们因此获得了减刑等宽大处理,但其中许多人并没有因此彻底悔改,甚至以自己成了“电影明星”而自得,出狱后在短时间内因触犯法律而再度入狱。如今,新闻媒介在采用“少年犯现身说法”的举措时,千万不要重蹈覆辙。?

  3.不应渲染犯罪的情节或细节?

  这主要是考虑到作为媒介报道受众的青少年的需要。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往往会对电视中的暴力、色情等不良镜头进行仿效,因此,媒介在报道时要把握好“度”,注重正面引导,减少负面效应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新闻媒介更要力求语言朴实,不夸张,不渲染血腥场面,不描述作案细节,以免给受众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带来恐怖、失望、担心等消极情绪,甚至诱导他们以身试法。??

  总而言之,发布犯罪的未成年人身份会使他们备受公众瞩目,妨碍他们改过自新。此外,未成年人应该有权从错误中学到教训,不应被亲友、社会认定为罪犯而终身蒙羞。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确实在不断上升,日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媒介,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该严格遵循法律和道德的规范,秉承自身的社会职责,通过典型案例的报道,给未成年人以守法教育、自我防范指导,以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

  作者简介:庹继光(1971-),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传媒系副教授,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

  参考文献:?

  [1]王亦君.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犯罪人数年均上升14%[N].中国青年报,2005-9-18.?

  [2]陈中原.形象与信誉的基石[C].新闻记者[J].2001,(11).?

  [3]赵颖.呼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刑事法出台[N].东方早报[N].2005-04-28.?

  [4]王丽文.未成年人犯罪列第3大公害少年司法制度待健全[N].北京青年报[N].2003-01-14.?

  [5]唐晓芳.彰显儿童利益最大化,加强制定法律法规[N].法制日报[N].2005-07-03:B3.?

  [6]赵楠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现场说法》邀少年犯做嘉宾[N].京华时报[N].200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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