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 大胆探索 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立法新途径

更新时间:2012-12-19 06: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办法》)。近两年来,这部《办法》实施以后,一是突出了落实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发挥妇女作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等基本国策在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贯彻落实

20058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办法》)。近两年来,这部《办法》实施以后,一是突出了落实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发挥妇女作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等基本国策在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以人为本,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有效指导和明确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厂矿企业、私营和非公有企业等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职责,以更高的目标要求、政策措施、补充完善了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受到全社会及广大妇女的充分肯定和一致拥护。但是,由于在制定国家大法时,很难将其制定的面面俱到,这就给地方立法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同时,留下了突出特色,结合实际、符合当地民族特点,又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的变通制定实施办法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立法必须同地方立法保持法制统一,不相互抵触的原则,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本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突出以人为本理念,突出地方民族特色,秉持可行、管用、受拥护、操作性强的原则,结合本省的一些实际情况,在深入贯彻执行上位法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学习外省(区、市)立法经验,多次召开方方面面各类妇女参加的座谈会,从全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角度审视、关心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在反复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一部《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正始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相信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必将促进该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促进该省妇女事业建设的更加健康有序,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该省19941130日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近十四年来,对保障该省各族妇女、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成效,调动了该省妇女积极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热情和真挚情感,发挥了广大妇女参政议政、充分管理党和国家及社会事务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不断涌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与时俱进,坚持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尖锐问题已形势所迫,大势所趋,人民群众所需。回顾近十四年该省保护妇女权益走过的路,有经验也有不足,但总的来说,取得的经验或好的做法多于不足。对照新修订的上位法相比而言,有的条款已经不相衔接,许多规定也明显滞后。因此,在大法实施两年后的今天,正视过去的实践和探索,正视现在的条件与优势,正视预测将来的发展现状,很有必要对该省原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

《修订办法(草案)》分为九章:即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

作为今年9月必须抓紧完成的一档法规案,一是具有自主立法、牵头立法、修订前大量调研、论证、召开多部门多方位多领域人员参加的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亮点。换届后,在职数减少,人少事多的情况下,云南省人大内司委、云南省妇联、云南省法制办、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共同组成修法起草领导小组,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先后赴四个省(市区)及省内510县(市、区)进行专题调研,召开了座谈会、论证会共计20余次。二是开拓立法视野,拓宽立法渠道,取其之长,补己之短,充分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三是重大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领导,主动赢得支持。四是坚持重要立法征求意见建议制度。五始终不渝的突出重点,坚持特色,保持优势,完善所需,切合实际,力求管用的立法理念,明晰结构,增加内容,改变了过去立法杂乱无章、章节不分的状况。六是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七是在关于妇女的政治权利的有关规定中:①将现行该省选拔任用女干部的有关政策要求及时上升为地方法规,除保留原《实施办法》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比例不低于30%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换届时,委员推荐人选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的内容;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位法的要求,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③村(居)民会议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④县级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政治协商常务委员会领导成员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妇女领导成员,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妇女领导;⑥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逐步提高妇女领导成员的比例,并确保正职中有一定数量的妇女领导;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妇女;⑧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妇女管理人员等等条款。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千方百计努力提高妇女在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人员比例,让广大妇女充分享受自己的合法权利。八是为了发挥妇联在培养、选拔女干部中的作用,增加了各级妇联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妇女人才库,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规定,妇联对符合条件的女性人才的推荐意见,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优先培养任用等规定。九是在保证妇女充分享有受文化教育的权益和保障女性就学方面新增加了: ① 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专业录取、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③各类学校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性的录取比例;④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将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展妇女文化体育活动给予支持。这些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了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权益,保证了妇女身体、身心的健康发展。十是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增加了:①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③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④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或者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⑤ 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需要,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一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⑦为了加强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修订草案》还加大篇幅,细化了在此期间对女职工特殊权益进行保护的内容,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妇女常见妇科病普查制度,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并将城乡妇女的妇科保健检查纳入基层卫生工作范围,鼓励产妇到医院分娩,按照规定核报有关费用,解决城乡贫困孕产妇免除其基本的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的相关费用等等条款。十一根据该省民族众多,居住分散,长期有重男轻女现象发生的状况,《修订草案》为了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农村妇女或者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出户口的,原户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户口迁出的,从落户之日起享受落户地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的有针对性的条款。十二在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方面,还新增加了禁止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明文规定。十三针对目前婚姻家庭内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的状况,《修订草案》规定,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同时,对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职责等也作了明确规定。十四《修订草案》还加大了违反上述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

《修订草案》在提交该省出席第十一届常委会四次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审议时大家一致认为:实施办法与上位法总体上相一致,其制定过程经过了反复调研、论证,修订的内容切合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边疆民族地区的现状,修改这部办法很有必要,很紧迫。这部办法涉及面广,跟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前介入立法、人大主导立法的亮点,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如《修订草案》中有的条款结合云南实际不够,原则性条款太多,针对性不强。应结合边疆少数民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保障措施。对于涉及人事、干部、劳动保障的问题,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好,有一条算一条,关键是要管用,以保证法规出台后能很好的加以实施和运用。

关于妇女的政治权益和政治地位。有的委员提出,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政治地位,推荐选举省人大代表比例方面,按规定不得低于30%。但选举结果事与愿违,比例都低于30%。以2008年换届来说,其中省级占26.67%,州(市)级占25.8%,县级占24.35%,乡级占24.15%。建议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省州(市)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不低于25%,逐步达到30%为好。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妇女领导成员……的规定,要加大力度,修改为要有一定数量的正职妇女领导较妥。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妇女领导改为应重视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选拔、使用,现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建议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不要写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按有关规定办就行了。如果法规通过公布后,国外不知情的反而会误认为妇女占总人口一半,但与在国家机关中的人员构成不成比例。现在城镇居委会和街道主任中妇女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第十二条第一款这样写反而有自己降低自己之嫌。建议把第二章至第九章标题的末尾两字统一为“权益”,即把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六章人身“权利”、第八章法律“责任”,均改为“权益”。改成权益同本办法的主题更紧紧相扣。权利、权益这两个词可以相互代用。第十九条中的“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的需要”更为正确。针对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指什么法律的规定?其中的“推荐”可否改为“提名”?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适当数量”改为“一定数量”。建议第十六条保留原《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建议归纳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感觉篇幅太长,条款多,重点不够突出。很多东西不好界定。如:保护妇女的隐私,可是报刊常有“花边新闻”去暴露男女隐私,怎么管?另一方面,中央对党政干部强调生活的监督,如何处理好监督与保护的关系,值得研究。有些内容,在其他法律中有规定的,不必要写。还有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给予适当假期”改为“假期适当延长”。在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之外,加上禁止“骗婚”和“试婚”。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增加对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保护内容。

关于明确立法主体,完善工作职责。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要明确维权主体,建立健全完善政府领导、妇联协调的维权工作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关于维护妇女权益。有的组成人员建议,该修订办法是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女性高级专业人才按现行规定55岁退休,失去了为国家继续作贡献的机会,是一种人才的浪费。因此,第二十五条还要细化,要真正保障妇女劳动的权益,应让已满55岁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有机会服务社会,发挥作用。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女性高级专业人才自愿的情况下,延长她们的退休年龄。男女要平等,退休年龄就要平等对待。女性的精力普遍比男性强,生命力也比男性旺盛,国家让各省根据省情去突破,云南是否真的敢突破?要有刚性的规定。大多数组成人员认为,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或者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针对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的规定和国企改革中的这些规定如何对接?有的委员则认为最好将“退出工作岗位”这几个字删除。针对妇女调动问题,有的委员认为,对未迁移户口的,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的权益;对于户口迁入的,从落户之日起就应该享受落户地居民的合法权益。针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规定范围定位太宽,谁说了算?建议明确界定,改为“除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外”。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二句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改为“女性适龄儿童少年”。第二十七条应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否则以女职工为主体的单位医疗保健负担太重,更不愿意用女工。组成人员中还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如将第三十条中的“处分”改为“处置”。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病、残”之间的顿号应删除。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均提到对到女方落户的男性权益的保护,应改变表述,否则与本法律的名称不符。将第三十条中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修改为“依法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样更为明确、更有可操作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提供必要的救助”表述不明确,建议在救助经费等方面有明确的表述等等。

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立案侦查,应改为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的标题与表述内容不相符,而且会让人在认识上产生歧义,以为是表述妇女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另外,本章的法律责任太轻,缺乏强制性及可操作性。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均属法律权益而非法律责任,建议不要写在第八章。写了反而降低了本修订办法的法律威信。

关于其他一些表述问题。比如:第十八条中的“授予学位”应改为“学位授予”。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并入第二十一条。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女职工结婚、生育”改为“女职工依法结婚、生育”。第二十五条应写明“女性在55岁退休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鼓励产妇到医院分娩”改为“鼓励产妇到医院顺产”。建议删除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将第十七条“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受教育的义务”中的“儿童少年”改为“儿童或少年”。将第二十条中的“组织科研项目”改为“科研项目申报”。另外,对高等院校“将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教育列入教学内容,此提法不太合适。

《修订草案》经修改补充完善后再提请第五次常委会审议,有望今年9月正始出台。

据悉,该省妇联目前正积极着手成立妇女维权反家庭暴力中心。相信此机构成立,将对广大妇女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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