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我是湖南某校六年级学生张浩琪的家长,我家距离学校较远且所经路线是市区繁华路段,孩子上学时因为路段塞车偶尔有迟到的时候。学校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学生迟到只许站在教室门口,不准到教室听课。因为客观的原因导致孩子不能像其他学生那样到课堂听课,做家长的心里很难受,为此我找到学校,但学校的看法是:学生迟到进教室影响其他孩子上课,为了不影响其他孩子听课,学校规定凡是来晚的学生不准进教室。
律师答复:
您的孩子所在学校的做法不但不合理,而且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学生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我国《教育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保证学生正常听课,就是实现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这方面,学校负有保证学生按时按质听课的义务:一是学校应努力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排除一切阴碍学生正常听课的不利条件;二是学校及老师无权禁止学生享受听课的自由和权利。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个条款规定得较为原则。在实践中,受教育权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保证教师的授课质量。教师不得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发表个人观点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在课堂上宣讲教育计划以外的内容。
(2)保证学生的上课时间。学校不得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从事其他活动。对于接受教育的学生,教师不得采用在教室外罚站等方式剥夺学生的上课时间。
(3)保证学生受教育过程中的休息时间。未经批准,学校不得随意加课,不得随意延长授课时间,不得采取变相补课的方式剥夺学生的法定假日和假期。
对于侵犯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案件,受害人应当如何保护其自身权利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page]
因此,您可以依法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这一情况,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处理。如果对您的孩子造成损害,您也可以以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