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痛改前非,争取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近日,包某某对科尔沁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作出了郑重保证。
17岁的包某某是扎旗某中学的学生。8月11日他在科尔沁区留宿,就来到一网吧打游戏。其间,包某某发现邻座男子的“苹果”牌手机正放在桌面上,且警惕意识较低,就萌生盗窃谋取财物的念头,临时起意将手机盗走。
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然而包某某没想到他的所作所为早已被室内的监控拍个正着。接到受害人报案的民警顺藤摸瓜,仅用了不到1天的时间就将包某某抓获,并把案件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科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充分发挥未检科的工作职能,对包某某进行走访、听取其家长、教师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意见、认真分析其犯罪原因。办案人员了解到包某某的行为虽已涉嫌盗窃罪,但鉴于其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后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审查起诉过程中包某某即将面临高考,为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征询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包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让他放下思想包袱,安心步入大学校门。
其实,这只是通辽市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的一个缩影。近年来,通辽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暂行规定》,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制度化,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组,抽调业务骨干深入社区,通过走访干部群众、设立宣传展示板和法律咨询台以及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未成年人宣讲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还积极与各级教育系统和其他司法机关进行联系沟通,在各中学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共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制,通过“以宣带教,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更加充分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动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