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持有关证件、资料,县(区)局一式两份,市区一份,依法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设备等); ③主管部门、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复印件; 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设备等); ③变动生产、经营场所的主管部门、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复印件; 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设备等);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资料;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企业改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宣告破产的;②被兼并、合并企业取消法人资格的;③纳税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发生变更的;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自有权部门批准改制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票证的证明以及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改制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必须清缴全部欠税。
[page]2、受理
纳税人向管理分局管理股提出注销申请并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市区一式二份,县(区)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归档,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县(区)国税局留存。管理股责任人应告知纳税人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并责成其到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窗口缴销领购的各类发票、到纳税申报窗口缴纳税款。
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窗口人员按规定清票后,在纳税人《(专用、普通)发票领购簿》首页右上方加盖“作废”印章(印章长2cm,宽1cm,字体宋体)。
3、信息传递、实地调查
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在收到纳税人填报完整的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资料、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时,须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纳税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名称、受理日期、经办人等有关事项,并开具《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收缴证明》,同时将核对后的有关证件原件(除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当场退还纳税人,并于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24小时内,将一份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报送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在收到管理股报送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后,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将申请注销的纳税人从正常户认定为待办注销户。
管理分局管理股在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的24小时内确定人员,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清缴。有关人员应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缴税款、发票清缴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按规定出具调查报告;对调查有问题的,可延伸检查,按规定程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税款清缴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需立案查处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移送稽查局查处。
4、审批
有关管理分局管理股责任人在确认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各项税款清缴入库、有关发票、证件、税控专用设备及有关资料结清、上缴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送管理股,管理股股长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收缴的证件、资料、税控专用设备,在24小时内传送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在24小时内审核签署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然后将从征管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份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退回给管理股,管理股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收缴的税控装置按规定上缴市局税政管理科。
县(区)管理分局综合股根据管理股调查情况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报县(区)局征管法规股审批(外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县(区)局税政管理股受理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科审批),县(区)局征管法规股应及时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后,将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留存,将另二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时交管理分局综合股。管理分局综合股根据审批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打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通知纳税人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申请审批表》一份,一份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收缴的税控装置按规定上缴县(区)局税政管理股,县(区)局税政管理股按规定上缴市局税政管理科。[page]
管理分局综合股按月将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及时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按年度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户管档案单独进行整理,并按税收征管资料要求装订归档,同时从征管信息系统打印、装订《注销税务登记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