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更新时间:2016-11-04 14: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1、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2、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6)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客运场站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旅游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应在2016年5月1日后、第一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3、关于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如何申报的问题

  (1)汇总纳税的申请。实行总分机构模式管理的营改增企业,可以进行汇总申报纳税。需要汇总申报的,省内跨市州的向省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州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决定。

  (2)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目前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方式主要有按率预征和按销售占比分配两种。

  原则上按销售占比的方式分配税款。即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先汇总上传至省公司,计算全省总的应纳税额。再按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占全省的比例,计算分配增值税。(原则上,数据上传、应纳税额计算都通过增值税传递表系统完成。)

  增值税传递表系统是航信公司开发的总分机构传递、计算的小软件,各县区公司、国税人员都有一个用户名,用于录入数据信息。

  (3)汇总纳税的申报由省公司全口径申报。分支机构按分配税款进行申报。

  (4)汇总纳税的税款缴纳原则上按原营业税缴纳层级缴纳。

  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由省公司指定一个为纳税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由指定纳税人缴纳。

  (5)税控设备的发行

  A、原则上税控设备的发行层级,按照开具发票的层级确定;开具发票的层级,由企业自定。

  B、一台服务器可下设20个纳税识别号,一个识别号可下设200个分开票点。

  C、如只发行到市州级,只能以市州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D、发行到县(市、区)级的,如该县(市、区)内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都以省公司指定为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具发票。

  E、如下级机构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以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上级机构的名义取得专票。

  F、服务单位的问题。目前全省服务单位有两家:航天信息和百旺金赋,所有办税服务厅都进行了划分。如纳税人集团统一提供税控设备,应按集团公司统一选择的服务单位,不受划分服务单位的限制。

  (6)发票的领用

  A、直接到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只能到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B、通过网络领用发票的,可跨县(市、区)领取发票。

  (7)电子发票

  A、提供两个开票平台:一是公共平台,由服务单位提供,纳税人随时可接入,电子发票试点期间免费使用。二是自建平台,需纳税人开发软件,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接口。

  B、电子发票相当于增加一个票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定。

  4、营改增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5、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6、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试点纳税人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

  若在此期间,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且能满足其用票需求的,停用地税发票。

  7、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8、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11、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2、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4、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上述完税凭证是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1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适用取消认证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发票信息的,可以选择扫描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6、哪些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17、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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