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丧失劳动能力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主要是工伤认定程序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致人伤残的案件中较少有此鉴定。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大部分法院在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时,往往是参考伤残等级,以伤残等级赔偿系数直接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系数。该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传统的审判思路中,受害人构成伤残往往也必然导致身体某些部分功能受限,否则不可能构成伤残。
既然构成伤残的前提是身体某些部位功能受限,受限的部分对于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也是必然的,所以从该角度来说,现行大多数法院的此种审判思路并无问题。
另一方面,在我国司法实践甚至是立法活动中,都将非机动车一方视为弱势群体,虽然交通事故中构成伤残的也有机动车方,但从司法实践统计数据来看,绝大多数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是非机动车一方。
司法实践中,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也更多地为受害人利益着想,所以非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情况下,选择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也符合审判指导思想。就上述情况,当前人民法院针对伤残级别较高的情况,如伤残等级达到五级及以上,对当事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的诉讼请求,如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但是针对伤残等级达到十级或者九级等情况,裁判的标准被扶并不统一,有的法官予以支持,有的以当事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劳动能力程度的丧失,故对当事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即前文所述的矛盾。这种矛盾是造成当前司法实践对该项损失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关键因素。
是否构成劳动能力丧失及丧失程度与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这两方面虽同属于对身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但并非等同,两者的区别主要为:
1、申请鉴定的主体不同。现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可为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劳动者的近亲属或用人单位。而伤残鉴定的申请必须为因侵权行为导致伤害的伤者本人。
2、前提条件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劳动者受伤的事实已经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而伤残鉴定的前提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的被侵权人取得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认定书(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依据的标准并非相同。鉴定劳动能力是否丧失及丧失程度主要依据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而鉴定伤残的构成及伤残等级程度主要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所需资质并非必然相同。因鉴定劳动能力是否丧失及丧失程度与鉴定伤残的构成及伤残等级程度所需专业知识并不尽然相同,二者进行鉴定所需要的资质也必然不尽相同,能够做出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并不意味着必然可以做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结论,其主要可以是依据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5、申请鉴定的时间并非相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或者待病情相对稳定即可进行鉴定,而伤残鉴定一般为自治疗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可进行鉴定,如伤情特别严重,则需要自治疗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后才可进行鉴定。据此可以得知,构成伤残等级并不必然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交通事故负全责,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继续赔偿。
如果对方不赔偿,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其次,可以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所以要看对方车辆上的什么险种。
再次,诉讼费由你先行垫付,可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承担,胜诉后法院会判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交通事故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是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的,两者存在较大差别。伤残等级判断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丧失劳动能力判断则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很多情况下构成伤残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最好在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