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文主要是律师对交强险合同能否解除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同时,找法网法律编辑还推荐您阅读交强险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的基本知识。感谢您的阅读。
【网友提问】
我于2010年8月买了辆商务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该车由我投资,由某运输公司管理。最近该保险公司却称,我未告知其该车辆的使用性质和管理人信息,因而要解除我们的保险合同。请问,我是没有告知该车的上述信息,但机动车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怎么能解除呢?——张女士
【律师解答】
张女士:
在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等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你拥有的商务车的使用性质和管理人信息属于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且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若保险公司就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书面通知过你,且你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解除该交强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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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基本知识
1、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2、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page]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3、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1)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3)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4、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