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仲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行政仲裁的主体是附设在行政机关中的特定机构,它是一种专门性公断组织。
2.行政仲裁组织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特定的民事或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和公断。
3.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和人事行政争议,这与行政复议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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