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在济受理

更新时间:2015-03-27 17: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年初,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从事滴滴专车客运时在京沪高铁济南西站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事后被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金。陈超不服,一纸诉状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客管中心)告上法庭。今天,...

  年初,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从事“滴滴专车”客运时在京沪高铁济南西站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事后被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金。陈超不服,一纸诉状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客管中心”)告上法庭。今天,受理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

  1月7日11时,市客管中心四大队执法人员在京沪高铁济南西站二层落客平台例行执法时,查获一辆私家车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取证发现,司机陈超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平台接单,在八一立交桥南将两名乘客送至京沪高铁济南西站,并收取30元“专车”费。执法人员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该车涉嫌非法营运,依法当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车暂扣,并通知陈超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客管中心接受处罚。

  因不服处罚决定,1月23日,陈超向市客管中心申请听证。2月11日,听证会经过事实陈述、提交证据和辩论,市客管中心认定陈超上述行为为非法营运,同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后,陈超将罚款缴齐,将这部车取走。

  陈超诉称,被告市客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超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法予以立案,法院将择期依法审理此案,并公开案件审理情况。

  18日傍晚,记者从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立案后,正在走送达程序。19日,法院将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开庭日期。律师说法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王新亮:

  拉客挣钱还没证“专车”就是“黑车”

  市中区法院确定将审理“专车”司机陈超起诉市客管中心消息公布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新亮进行解读。

  王新亮表示,因为尚未看到起诉书具体内容,就目前情况判断,处罚主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三个方面被告应无过错,只有违反法定程序一项存在变数,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无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行为,原告败诉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行政诉讼就是人们俗称的“民告官”,王新亮认为,这类诉讼对起诉人来说本就比较难,因为现在各行各业执法者都有成熟的执法体系和制度,只有当执法履行程序时出现明显漏洞,才能有胜诉的机会。

  就该案而言,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于如何判断“专车”是否存在非法营运行为。王新亮表示,在现行法律条件下,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都要办道路运输证,否则就是非法营运。有人说“专车”挂靠到一家公司就可以营运,那要看这家公司具不具备营运证件(大证),否则“专车”还是在个人名下,怎么能用于营运呢?简单说,车辆拉客挣钱才能营运,有(道路运输)证才是合法的,如果没有(道路运输)证,“专车”也是“黑车”。

  (本报记者 张铮 冯瑜)

  现场回放执法视频还原“专车第一案”

  在市客管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记者3月18日调取了1月7日当天市客管中心四大队的现场执法视频和听证会视频,试图还原执法和听证全过程,以便读者更加清晰地了解事实真相。

  场景一:执法现场“专车”要收30元服务费

  2015年1月7日上午11时,一辆黑色标致508轿车停到济南西站二层落客平台前,车内走下一男一女两名乘客。正在现场执法的市客管中心四大队执法人员感觉该车有非法营运嫌疑,随即上前询问。

  面对执法人员的问询,其中一名女性乘客最先表示司机是“朋友介绍过来的”。经执法人员反复做工作,这名女性乘客终于道出了实情:“是用滴滴打车要的车,(司机)给我要30块钱,我还没点支付呢。”

  与此同时,“专车”司机陈超也向前来询问的执法人员承认,自己用了“滴滴打车”软件才拉上的这两名乘客,至于收取了多少打车费,陈超的说法是“我没看(手机上)多少钱”。

  经过执法人员确认,陈超的这辆“专车”为私家车,并未办理营运车辆上路必须具备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判定司机陈超的行为涉嫌非法营运,按照正常执法程序向其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其车辆暂扣。

  场景二:听证会当事人改口称没收钱

  由于对执法结果存有异议,陈超向市客管中心提出听证要求,市客管中心于2月2日向其发出听证通知书。2月11日上午10时,市客管中心在2楼会议室召开“陈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案听证会”。

  听证会上,陈超承认使用了打车软件,却又突然改口,称自己没有向乘客收取费用,“(乘客)是我的朋友”,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不构成非法营运。

  由于陈超及其代理人未能在听证会上提交新的证据,听证会后,市客管中心认为对于陈超的执法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几天后,市客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陈超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月18日下午,记者试图拨打陈超的手机求证,但多次接通后均被对方挂掉。根据有关媒体的说法,陈超已对外承认了收取乘客费用行为,只不过“当时乘客并没有付款,两天后才打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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