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打了十年

更新时间:2019-12-09 15: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4年4月7日,《深圳特区报》刊登长篇通讯深圳贤成大厦事件始末,披露了一座被媒体称作中华第一楼的大厦所引发的一场历时十年之久、案及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环行政诉讼案。

  2004年4月7日,《深圳特区报》刊登长篇通讯“深圳贤成大厦事件始末”,披露了一座被媒体称作“中华第一楼”的大厦所引发的一场历时十年之久、案及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环行政诉讼案。此案,被法律界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在深圳乃至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该案背后折射出的法理纠葛、是非曲直,更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记录整理

  “中华第一楼”搁浅

  1988年12月5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中方四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方四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投资,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投入建房资金,合作兴建贤成大厦。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破土动工。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吴自己并没有什么资金,又怕合作方知道他没钱,于是在大厦开工之初,他就私自以贤成大厦公司的名义,从深圳莱英达集团借了267万美元,用以交纳1500万人民币的土地使用费,才拿到了土地证。

  有了土地证,启动大厦工程需要数亿元的资金,这笔钱从何而来?吴经人介绍,认识了潮汕同乡、香港鸿昌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文洪。1991年12月11日,吴与王签订了一份《股份合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王以1亿1千万港币购入吴贤成拥有的贤成大厦物业50%的股权。随后,王开始向大厦投入资金。

  不久,身为公司董事长的吴却突然变卦,拒不办理增加香港鸿昌公司成为贤成大厦实际投资者的法律手续。王由于投资者身份不被确认,又考虑到吴没钱投入大厦建设,于是决定在已投入8000万港币后,停止向大厦投资。吴于1993年12月与鸿昌公司就股权纠纷提起了仲裁。但仲裁的结果,却是吴输了,鸿昌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地位得到仲裁裁决承认。

  董事长人间蒸发

  然而,仲裁裁决作出1个月之后,吴贤成却利用假护照偷渡出境,从此再也没有返回过大陆。

  吴贤成迫不及待地人间蒸发,仅仅是因为输了仲裁官司?

  答案显然不是这么简单。原来,吴曾打着贤成大厦的幌子,背着董事会其他成员,从武汉和西安的两家银行贷款,分别为3900万元和2000万元。更有甚者,吴将这两笔巨款全部落入自己口袋,一分钱也没投入到贤成大厦的建设中。最高检察院已经派驻工作组进驻深圳,对吴涉嫌诈骗进行立案调查,并扣留了其护照。吴贤成害怕事情暴露,连忙偷逃出境。[page]

  鉴于贤成大厦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已经严重影响到深圳特区的投资环境。时任深圳市委书记兼市长的厉有为要求,对贤成大厦事件作出妥善处理,给中外投资者一个合理的交待。时任市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的郭荣俊接到书记交办的任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贤成大厦的遗留问题。

  1994年11月4日,郭荣俊召集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及中方四家公司、香港鸿昌公司代表召开了协调会,会议通知了泰方,但吴没有派代表到会。鉴于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且没有申请延期,以及大厦已全面停工一年以上的事实,会议经各方面协调,大致形成了如下处理意见:依法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以维护各方利益。同时,由中方四家公司与香港鸿昌公司组成新公司继续建设大厦,新公司承担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债务。后来,郭荣俊亲自执笔,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形成会议纪要,请市工商局依法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并组织清算。

  清算的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这几年来,吴投入到贤成大厦的资金折抵其欠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数额和抽走的资金后,竟然是负数。也就是说,吴对贤成大厦根本没有实际投资。

  注销和清算后,中方四家公司与香港鸿昌公司合作成立了一家名为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新公司,将大厦改名为“鸿昌广场”,决定继续合作兴建。正当双方开展合作之时,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官司却不期而至。

  清算遭遇行政诉讼

  1995年1月,身在境外的吴贤成以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组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提起行政诉讼。这两个部门是深圳市政府负责处理贤成大厦的职能部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吴起诉的矛头是指向深圳市政府。1995年4月,广东省高级法院正式立案,拉开了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序幕。

  1997年8月1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作出的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和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三个具体行政行为。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除维持一审判决外,还判决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重新处理。

  “广东高院和最高法院判决深圳方面败诉,对于这一结果,我们至今仍不服,但我们还是尊重法院的终审判决,并且认真履行了判决结果。”郭荣俊这样说。[page]

  1999年9月,中方四家公司根据有关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终止双方于1988年订立的合作建设贤成大厦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书。

  仲裁庭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中方四家公司的请求。2000年8月16日,中方四家公司以仲裁裁决为依据,向深圳市工商局申请组织清算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随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结果显示,吴对大厦是负投资3000多万元。

  “天价”索赔被驳回

  在此期间,吴贤成又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外商投资局、工商局提起第二宗行政诉讼,提出总额高达7亿多元的“天价”索赔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其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吴贤成的巨额索赔之诉。吴贤成再度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随后,吴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深圳市工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成立清算组,属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予以清算。对这一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根据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及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工商局依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对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作出组织清算组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一审判决下达后,吴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一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记者点评

  2004年3月21日,鸿昌广场隆重开盘。这座矗立于深圳繁华闹市、高耸入云的摩天大厦,其前身正是当年辉煌一时,号称“中华第一楼”的深圳贤成大厦。时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郭荣俊出席了开盘仪式,作为整个贤成大厦事件的亲历者,他感慨万千地说道:“这是一个不寻常的典礼、饱含辛酸的典礼、迟到的典礼。”

  十年间,三次行政诉讼,为贤成大厦行政诉讼案最终画上了句号。三度法庭交锋,深圳两胜一败,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动摇深圳坚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值得一提的是,从法律角度乃至法治建设的层面,第三次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意义尤为深远,它不仅依法维护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更从司法的角度确认了深圳特区立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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