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被告人廖万发、廖代友、廖建敏、廖万坤组织群众阻拦煤矿正常生产,迫使煤矿停产23个工作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14339.22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份间,被告廖万发、廖代友、廖建敏、多次组织老烟屯村民开会,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在老烟屯附近的合城煤业公司三矿五号井业主杨朝明,在原来每年一万元的土地补偿基础上,增加到每年三万元给该屯,遭到矿方拒绝。2009年3月3、4日两天,在被告人廖万发、廖代友、廖建敏等人煽动当地村民到煤业公司,要求矿方停止生产。该矿业主协调不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3月27日上午,被告廖代友听到合城煤业公司三矿五号井开工的消息后,再次煽动村民到煤矿阻止生产,被告人廖万坤在铁轨边阻止绞车进井生产,四被告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万发、廖代友、廖建敏、廖万坤聚众扰乱矿场正常生产,致使该矿场无法进行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