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是为保证某一项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在一定的期限和规定的范围内向被管理者收取的一定数量抵押款,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性收费,保证金需退还,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收支管理。
审计应关注行政事业单位保证金的“五不保”现象。综观目前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归纳起来,至少存在以下“五不保”问题,值得审计密切关注。
一、收取依据不保
尽管保证金区别与行政性收费,虽有可返还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绝不是可以随意立项收取的,至少应保证有省辖市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经省人大批准)和行政规章以上的依据。事实并非如此,存在着某一个职能部门独立发文或本身已有具体行政或经济措施制约又重复发文收取保证金的现象。
二、会计核算不保
各类保证金既不是行政性收费,又不是某类收入,是必须返还的,由此带来的问题表现在,收取保证金的主体单位对此部分资金规范会计核算意识淡薄,存在着一种“代收代还”的观念,由此导致在收还保证金过程中以口头约定收还、以签字簿形式收还、以收款收据收还等实质是“白条”帐务收还、帐证据不全状况。
三、职责履行不保
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保证某一项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这种职能的履行理应是双方的。按照规范经批准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向被管理者收取保证金时,应签订职责协约,协约内容必须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缴款方存在着将保证金当行政罚款的意识,在具体经营行为过程中随心所欲、随意作为。收款方同样存在着将保证金当行政罚款的意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任其所为、以收代罚。
四、规范退还不保
按照规范要求,经批准收取的各类保证金的单位,在被管理单位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后,必须及时足额退还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退款和抵扣保证金,同时,因保证金的权属全部属于缴款方,所以必须连本带息全部退还。事实上存在着“本可退、利再说”的现象。客观地分析,也许存在着利息计算烦琐、数额偏小情况,但本息同时退还的原则不可改,甚至被管理方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保证金仍被扣押乃至血本无归现象并不少见。
五、安全存储不保
尽管各类保证金区别与行政性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收支管理,但应纳入财政的专户管理,因为它有临时的聚集性,相当于一个临时性的金融吸储中心,一般性的保证金储备余额往往都在几千万,如此庞大的资金一旦游离于财政、审计监督之外,在被挪用侵占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损失的不仅仅是资金问题,而是牵一发而百动的宏观管理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