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日发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对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程序、减轻或从重情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规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执法人员主观上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现象,《规范》明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综合裁量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听证、裁量说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明确对于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为防止执法人员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规范》明确,财政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不予处罚,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等情形减轻处罚的,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等情形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财政违法行为证据的等情形,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等违法行为,《规范》明确可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规范》还规定了复核复审制度、纠错制度、层级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规范》中有一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目前这些制度是否完全符合执法实际还需要进一步观察。《规范》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将抓紧对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予以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