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3、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国库支付机构申请付款。
4、国库支付机构接受采购人申请,对经财政部门予以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在验收合格后,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