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公示原则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公信原则指信赖外部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本文主要介绍公信原则与公示原则的区别。【目录】一、公信...

  摘要:公示原则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公信原则指信赖外部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本文主要介绍公信原则与公示原则的区别。

  【目录】

  一、公信原则

  一、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

  【正文】

  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比较一、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则,是因为仅贯彻公示原则,在进行物权交易时,固然不必顾虑他人主张未公示的物权,免受不测的损害。但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如果法律对这种情形无相应的措施,当事人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例如,假冒房屋所有人进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彩色电视机的借用人将其出卖,等等。如果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进行调查,必然十分不便。在物权变动中贯彻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占有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权利的状况。可见,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有时不免会削弱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权利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信赖物权的公示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物权,实际上是赋予了登记交付的公信力。这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二、公示原则

  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物权中的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然讲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因此,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对于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对于非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例如因继承、法院判决、事实行为等发生的物权变动。

  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从各国立法例观察,始于抵押权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记载的内容也未必全然翔实,更由于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物权的变动频繁,且地域范围越来越广,登记制度未必能充分起到公式不动产物权的作用。但是,人们毕竟可以通过登记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骑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

  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这是因为动产物权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等级的方法公示,只能用交付,即转移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比较

  1、公示原则是指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2、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对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而非真正权利人的保护,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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