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回赎权怎么约定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虽由出卖人保留,但买受人并非仅仅享有未来所有权转移受领权,随着价款的支付或者其他条件的完成,买受人实际上越来越具有一种对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此所谓买受人的期待权。那么买卖合同回赎权怎么约定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

  例子: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1、上述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2、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但丙能否取得汽车所有权关键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

  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只要乙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无论丙为恶意还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因丙为善意或恶意而不同。

  若丙为恶意(知道汽车为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丙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若丙为善意,丙因交付完成而取得汽车所有权。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回赎权

  例子: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甲行使取回权,申请法院从乙处取回该汽车。

  1、回赎的内容

  甲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乙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

  回赎的内容是:乙仅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乙仅须支付支付拖欠的第7期和第8期价款,而无须支付第9期和第10期价款。

  再比如,乙对汽车实施处分的,乙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车上产生的负担即可。

  乙行使回赎权后,甲的取回权消灭,甲应将汽车返还给乙。

  2、回赎期

  乙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回赎期的长度由甲乙约定,不能约定的,由甲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买受人行使该回赎权是为了防止出卖人为实现自我债权而再次出卖标的物,从而能使原买卖合同恢复到正常履行的状态。买卖双方是通过自由意思表示来约定回赎期的,故一般应该予以许可,而且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出卖人在取回标的物后的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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