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怎样才算交付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交付生效《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也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那么,《物权法》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

 一、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交付生效
  《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也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那么,《物权法》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不动产不能移动,所以要靠不动产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与此相反,动产可以频繁移动的,所以动产是从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在第六条中就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动产交易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各种交易越频繁,随之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越频繁。物权发生变动,应当公示,不然第三人不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动产交易就会有纠纷。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从而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动产交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使人们能够从动产的占有情况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第二,交付的内容是将动产的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第三,交付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物权法》对动产交付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动产交付完成以后,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生效,同时,也发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登记了才能对抗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特殊的动产,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虽然要求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不是必须登记、非登记不可,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登记或者不登记,换言之是“自愿登记”。如果当事人不登记,也可以取得物权,但是这个物权的效力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万一别人的权利是登记了的,你的这个权利就要消灭。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买车卖车都不登记,法律如果规定对于这类特殊动产必须登记才生效,那么会使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比如一辆汽车发生了车祸,受害人告谁呢?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应当告汽车所有权人。他怎么知道汽车的所有权人是谁呢?他到登记机构去查,查到这辆车的所有权人是张三,就把张三告上法庭。张三在法庭上说,这辆车我在3年前就已经卖给李四了。法庭如果坚持说这辆车登记就是你的,你就要赔,这样对张三来说也未免太不公平了。根据现在的《物权法》就好办了。我们的法官可以先问他:“办理过户登记了吗?”张三回答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法官就还应当问:“你能不能举出其他的证据?”如果张三举证证明汽车确实已经卖给了李四,法官当然就会让张三回去,因为张三与本案无关。然后法官就会把李四传到庭上。就这样,顺着交易的环节直到找到肇事的时候这辆车的事实上的所有权人,使真正应该对汽车肇事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公正裁判。[page]

  三、动产现实交付的例外——观念交付
  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允许观念交付有助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鼓励交易并促进交易的便捷,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物权法》对观念交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简易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可能已经通过委托、借贷、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规定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
  第二,指示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也就是说,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如甲把电脑借给乙后,又将电脑卖给丙,告诉丙直接向乙拿电脑,并且告诉乙已将电脑卖给丙,日后直接向丙归还。就一般来说,在指示交付中,出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是对特定的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其物被他人占有以后,出让人不知道占有其动产的是何人,因而不能对特定的占有人提出请求的,故当然就不能将这种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第三,占有改定。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转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是要使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从而既符合转让人的要求又继续发挥物的效用。如甲向乙画廊购买一幅画,乙画廊希望将该画在画廊再展示一段时间,遂与甲协商,甲同意将画继续放在画廊展示。此时,虽然乙画廊没有向甲交付该画,但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甲就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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