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物权法现观念交付 动产交付规则细化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买了套房子,所有权的移转不可能真的体现为房子的转移,因此是以登记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这同时也起到一个公示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买了套房子,所有权的移转不可能真的体现为房子的‘转移’,因此是以登记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

  这同时也起到一个公示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而一块手表,戴在谁手上,就可以被推定为就是戴表的这个人的。

  ”

  当记者就物权法草案采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辉时,问及为什么不动产是登记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而动产是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姚教授如是说。

  姚教授进一步解释,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也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那么,物权法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问题是不动产不能移动,所以要靠不动产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与此相反,动产是可以也可能频繁移动的,所以动产是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有关财产归属也就是确定所有权转移的这些规则,简单明了而又科学严谨,是世界各国通例,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

  大多数动产交付不需要登记,但有些情形需要登记。物权法草案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姚教授对此法条作了解释,他认为:关于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登记要件说。此种观点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合法移转的要件,未经登记,所有权不发生移转。二是登记对抗说,此种观点认为登记之上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应当履行的手续,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所谓的“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两种做法各有特点。第一种观点赋予登记较强的公示力;第二种观点强调尊重当事人关于移转不动产所达成的协议,同时也注重对善意一方当事人在非因其过错而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的利益保护。我国立法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虽然不是“不动产”,但考虑到其价值巨大,一半也都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方式。不过,我们同时又应当考虑到,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我国,当事人之间在转让机动车的交易完成后,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而不会马上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草案对于这一部分也是通过登记确定物权变动的财产,采取“对抗要件”。[page]

  当记者问到,这部草案有关动产交付的规定,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有哪些创新和突破。姚辉认为这个草案在对现实交付作出规定时,进一步明确了观念交付的规则,使动产交付的规则得到了细化。

  姚辉说,观念的交付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通过委托、借贷、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就动产物权转让的合意来代替对动产的现实的交付,此种交付又称为无形的交付,关于受让人占有的原因,可以不予考虑,但一般要求合法。

  第二,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转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是要使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从而既符合转让人的要求又继续发挥物的效用。

  第三,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在学理上,指示交付又称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指示交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对标的物占有的延长,从而进一步发挥物的使用效益。一般来说,在指示交付中,出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是对特定的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其物被他人占有以后,出让人不知道占有其动产的人是何人,因而不能对特定的占有人提出请求,当然不能将这种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姚教授说,这部草案对上述不同的交付形态都作出了规定。这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是一大突破。

  名词解释

  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

  专家点评

  观念交付有助交易的便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辉:这个草案细化了交付的规则。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简单地说,现实交付就是实际发生动产占有的实际移转。这是交付的一般情况。在采用现实交付时,标的物通常是在出让人占有之下,出让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移转至受让人占有之下,视为交付。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允许观念交付有助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鼓励交易并促进交易的便捷,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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