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也能够侧面反映出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之间的紧密联系,并印证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只限于重要精神性人格权益受损的特定情形。在这些法律都有所体现: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法官法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法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4、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规定,有该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虚假食品安全信息、错误人事处分、行政及刑事行为侵犯人身权等特定情形,会对当事人的名誉等涉及人格尊严、自由的重要精神性人格权益造成重大损害,需要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予以积极救济。
二、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有着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但鉴于相关法律用词的同一性,还是可以加以考察,以增进我们对消除影响的理解。
1、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专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3、又比如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
从上述梳理出来的行政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消除影响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旨在清除行政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公共秩序或者说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干扰和损害,有时也会直接涉及对相关利害关系人个人权益的保护。这与民事法律责任中旨在消除民事侵权行为对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所造成的干扰和损害的消除影响,有着异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