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只对夫妻关系做出原则性规定,法律更多的是关心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而没有基于夫对妻、妻对夫的个体身份权利的进行规范和保护,造成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或妻的某些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难于保护或落实。
1、明确配偶权,确定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出的身份权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没有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因此,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是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的前提条件。
2、明确婚内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夫妻间即有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也有作为平等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这一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婚内侵权责任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方式。
3、引入夫妻共有财产制强制终止制度。
就婚内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问题,在此认为,可以采纳夫妻共有财产制强制终止制度。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各自财产的,一方发生侵权行为,另一方无离婚意思表示,但请求侵权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应裁定终止现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并对共有财产实行分割,然后用侵权一方财产赔付给受害人,并永久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对于以后的财产,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