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苏晓军律师介绍,他在2005年曾代理过一宗仿冒他人签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阿强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当时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注册会计师人数达不到成立事务所的要求,欲拉拢阿强合伙,并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干股”。
但后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登记营业期限届满欲申请延续、又要变更营业地址,而阿强对此前“干股”分成的比例有意见,双方产生分歧,阿强不同意在相关工商登记表更的申请上签名。
在这种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竟找人根据阿强此前的书写签名雕刻了一枚印章,需要的时候就直接盖章,以此冒充阿强的签名。工商营业执照到手后,阿强发现端倪,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了笔迹鉴定。经鉴定,相关申请原件上“阿强”签名并非书写而成。
最终,越秀区法院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侵犯阿强的姓名权,判决该事务所停止侵权行为,并对阿强赔礼道歉。由于阿强收益来自没有实际投入的“干股”,法院未认定其有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