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于1996年离家出走。因为李某出走前是运输个体户,借钱买了辆运输车,李某出走后债主纷纷上门讨债。1997年李妻王某为了还债打算变卖李某的汽车。因此,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法院审理后,因李某的出走时间未达到宣告失踪标准为由,驳回王某的申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此可见,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有三条:(一)须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得不到公民的消息之日起算。战争时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起算。(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失踪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公民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因此,上例中王某于李某出走一年后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宣告李某为失踪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