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期限介绍

更新时间:2013-05-29 16: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与诉讼时效相关的知识。一、诉讼时效...

  摘要: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与诉讼时效相关的知识。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将造成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故亦将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这里的法定期间指提起诉讼的期间,亦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首先,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诉讼时效区别于约定期间,是法律的强行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对其加以延长或缩短。

  其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遇有法定事由时,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最后,它是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满以后,法院即不再通过强制力对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虽然权利人依然享有起诉权,但法律不再赋予其胜诉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由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容易混淆,所以在复习中一定要将两者区别开来。

  ㈠除斥期间的概念

  所谓除斥期间也叫预定期间,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法定期间。权利人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行使其权利,当预定期间届满,即要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93条规定的,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的做法。此6个月的法定期间,就是除斥期间,而并非诉讼时效。

  法律之所以设定除斥期间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纠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也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辅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然也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时行使救济权。不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件,而且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

  但二者又有重要的区别:

  ㈡两者的立法目的的相反

  诉讼时效是由于权利没有时间限制才设立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除斥期间是以权利有时间限制为出发点的,其立法目的过多的是为了维持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㈢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这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要求一个构成要件,只要一个法定期间的经过即可以。

  ㈣两者的权利客体各异

  诉讼时效均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各种形成权。

  ㈤两者的法律效力也不一样

  诉讼时效届满后,该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就是实体权利本身。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当然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是可以抛弃的。所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抛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仅仅意味着权利人权利得以实现,而并没有创设出新的权利;但由于除斥期间的届满,即意味着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权利,故抛弃除斥利益的行为往往等于承认了某种新的权利的创设。

  ㈥两者期间的弹性和起算也有区别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其有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而且,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的;而除斥期间一般是从权利产生的时候起算的。

  四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这一部分考试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也是一个重点,它一共有三点。平常所谓诉讼时效的效力,实际上就是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问题,亦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究竟其丧失的是什么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实际上主张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通过强制力来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权利。因此,我国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即是:

  ㈠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务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即可以认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虽然债务并未免除,但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他也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其主债的诉讼时效期满以后,相应的从债也因此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过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及于起诉权。

  ㈡法院对债务人即不再使用强制履行的办法

  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法院就不能再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但由于债务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影响时效开始计算的中止、中断等原因进行了解。故可见,诉讼时效期满丧失的既不是实体权利,也不是起诉权,而仅仅是“胜诉权”,即请求权。

  以我们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人家起诉到法院,法院就必须要受理。为什么呢?法院还没有受理,怎么就能知道人家过了诉讼时效呢?你怎么就能知道人家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呢?

  ㈢受领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仅仅是此种权利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如果债务人仍然履行债务的,不但债权人依然有权受领,而且,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以后,不得以自己不知时效届满为理由而请求返还。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变成了所谓的“自然债务”。我国《民法通则》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过了时效的债务,依然可以用来抵消债务。故可见,其抵消权亦并未消灭。

  五、诉讼时效的范围

  诉讼时效的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无非是指哪些权利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诉讼时效的客体包括债权的请求权当然已无争议。其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他如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而对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观点。

  东北有一个真实案例:楼上楼下两个机关,楼上将房产卖给一家个体餐馆。该餐馆为避免麻烦在楼外侧建了一个楼梯,过了几年,公安局说这是违章建筑,要求拆除,餐馆于是就要求楼下的机关重新开放公用楼梯。该机关说,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了,你丧失胜诉权啦!这种说法对不对?不对,诉讼时效不是针对物权来说的,所以对物权来讲不在诉讼时效的范围内。当然对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观点,不过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确认产权请求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况且此案中还有相邻权的问题。所以,楼下必须给楼上以出路。

  应当认为,由于人格权的种类较多,侵害人格权的形式亦差别很大,各种人格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不过因侵害人身权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自应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七、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间,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3、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4、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5、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九、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分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十、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十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都适用关于延长的规定。

  期限

  一、期限与期日的概念.在民法上,时间可分为期限与期日。期限,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期日,是指某个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时间点。

  二、期限之效力  期限的效力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

  (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三、期限之性质及类型

  (一)期限的性质  故期限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二)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的类型:

  1、约定期限。2、法定期限。3、指定期限。

  四、期限的计算方法 

  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期限的计算方如下:

  1、期限的起点。

  (1)按小时计算的,期限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2)按日、月或年计算的,期限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即次日为期限的起点。

  2、期限的终点。

  “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3、其它。

  此外,民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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