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

更新时间:2016-07-08 10: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常见的模式便是“债权转让”,而随着互金行业的不断发展,有伴随着P2P行业近期的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频发,导致一些媒体将“债权转让”和“非法集资”混为一团。

  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同时规定有三项例外,即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2)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本条规定,金钱债权的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依法将其拥有处分权的债权进行转让——当然也包括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转让。就一般的网络借贷而言,借贷双方通过网贷中介平台达成的借贷协议属于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约定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合同,该种债权转让本身是合法的。

  而在目前的国内P2P种类上,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是P2P点对点,平台做信息中介;第二种就是上述债权转让模式。目前大部分采取债权转让的P2P公司,都是将公司法人代表作为第三方个人,而且每笔贷款都是打散给到不同的投资者。

  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目前我国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模式、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与专业放贷人模式。

  1、普通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出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出让人(资金需求方)将此等债权通过P2P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投资人。P2P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

  2、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P2P平台上的投资者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产品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将债权变现。

  3、专业放贷人模式

  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多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与P2P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专业放贷人介入原本由资金需求方直接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的关系中,先由专业放贷人受让资金需求方的债权(资金需求方退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随后通过P2P平 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小标,或长标拆短标,或兼有之)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专业放贷人模式包括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及回 购两种情形,前一种是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债权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后一种是放贷人承诺当债务人无法还本付息时回购标的债权,不退 出债权法律关系。

  那么为什么会有传言说“债权转让”涉嫌非法集资呢?

  我们都知道此论点过于偏激,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古语便有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之说,伴随着P2P行业近期内的各类做派,能被媒体说成这样也是有理可据的。而这其中有蕴含着何种含义呢?

  第一:虚假转让债权属于非法集资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依据该条文,第十一项“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不具有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以虚假债权转让为名义非法吸收资金。毋庸置疑,这是一种非法集资。

  第二:转让非法集资形成债权属于非法集资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非法集资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一律无效。在该种情形下,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的效力值得研究。不过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属于非法集资。

  第三层意思:以“债权转让”为名义,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属于广义的非法集资。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依照证券法的一般理论,等额分份、可以转让的投资性合同属于证券。债券是一种证券,而债券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故以投资为目的,转让等额分份的企业债权合同涉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而在目前,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公司多数以“多对多“的模式进行,即为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而且都是采用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到的是P2P“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并没有直接说禁止从事债权转让业务,我们的理解是监管层要将P2P的债权转让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因为从事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很容易出现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见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践操作中法律风险也较小。专业放贷人模式是P2P网贷平台使用较多,也是风险极大的债权转让模式。据报道,有监管人员表示这次P2P债权转让禁止主要是禁止居间人债权转让。而专业放贷人模式容易涉嫌居间人债权转让、期限拆分、自融等法律风险,使之成为本次整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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