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民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受到的损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产品致人损害,造成死亡的,还应支付抚恤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亦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学者认为,这两种赔偿项目,实际上都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并认为“抚恤金的提法,就是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确定损害赔偿范围也作了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