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拆除历史形成的围墙被驳回
吴某、洪某以前系隔壁邻居。2005年1月30日,吴家把自己的房子卖给洪家,其中包括门前的一块空地。此空地以前用土墙围着,卖给洪家时只剩下围墙石脚,洪家就用煤渣砖在原来的石脚上重新砌起围墙。而这块空地在1984年以前是吴家堆放杂物的地方,吴家在1984年的时候从山墙上开了一道门,将这块空地作为自家进出的通道,并用土墙把这块空地围了起来。后来,崔家建盖房子,就在其建盖的房子与这块空地的围墙之间留下一条最窄处有2.9米的一条道路作为自己及另外4家人的出路。因崔家时常在房门堆放一些杂物,使这条路变得更为狭窄,给自己及他人的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崔某认为被告洪家所建围墙妨碍了自己及其他几家的出路而告上法院,要求给予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相邻双方应和睦相处、相互谦让。建盖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时不应影响他人,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本案中崔某认为洪家所建围墙妨碍了自己及其他几家的出路,但因洪家建盖的围墙是在吴家原来建盖围墙的范围内,并没有扩大,而吴家建盖的围墙是在1984年就形成的,应属历史形成。而崔某所建盖房屋在吴家建盖围墙后才建盖的,建盖时应想到地点有限,留足路面以方便自己及其他几家进出。现崔家在自己建盖房屋后,又在门前堆放一些杂物,使道路更为狭窄,所以崔某应清除这些杂物,以方便自己及他人生产生活。据此,法院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