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遇车祸成植物人 仨哥哥为代管50万元赔偿款打官司法院却不受理———
案情重演
在大兴某村有张姓四兄弟。2003年,张四骑自行车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后张四的三个哥哥与肇事方协商,张四共获得近50万元的赔偿。
为成为张四的监护人,亲自保管这笔钱。张四的三个哥哥共同协商,在张一不情愿的情况下,张二和张三达成共识,确定由张二担任张四的监护人。张一对结果不满意,到法院起诉要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本案中,张四成了植物人,属于民法通则中的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了争议,村委会应当为张四指定监护人。在村委会指定之前,法院不会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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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的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