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履约担保、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
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应严格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核,保证招标单位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这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承建商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在审核招标方资格时,建设单位的实力、信誉,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状况等应该是审核的重点内容,切实保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工程项目欺骗承建商,诈取承建商的资金。
第二,严格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作他用的重要保证条件。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直接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由权威机构认定后执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需要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概率要大于土建、安装工程,因此,如何正确地鉴定合同各方的违约也是重要的环节。是否违约,哪方违约的认定必须由第三方进行。进行违约鉴定的第三方,必须是专业机构并具有公正、权威性,才能准确地界定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行业团体、审计、法律事务所等都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