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卫署药字第0930317278号
发布日期:2004-7-29
执行日期:2004-7-29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字第093031727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4条;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药物及化妆品广告申请案件收费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一、依药事法规定申请审查之药物广告,包含药品及医疗器材广告。
二、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审查之化妆品广告。
前项广告审查分为新申请案及展延申请案。
第3条 广告新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参仟肆佰元;展延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壹仟元。
第4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