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当船舶在提单之前到达时,使用提单会造成延误;且海运单有助于减少欺诈的可能性。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着手起草并通过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规则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海运单。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交通部颁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水路货物运单并不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海运单,运单只适用于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
(一)海运单
1、海运单
(1)定义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给记名收货人的不可流通的凭证。可见海运单具有三项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2)与提单的区别
A、海运不能背书转让,而指示或空白提单可通过背书予以转让。
B、海运单上的收货人为记名收货人,其抬头不可作成来人式或凭指示,而提单有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和记名提单之分。
C、海运单无需凭单交付货物,在使用海运单时,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已合理克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人确系事实上的收货人,则对错误交货不承担责任。就此而言,在信用证交易方式下使用海运单比使用提单存在更大的收汇风险。在使用提单的场合,一般应凭单交货。
D、海运单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除非托运人请求签发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正本,而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三份的正本。
2、海运单的内容
海运单的内容与提单类似,也分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其内容基本与提单一致。
海运单的正面一般载明“不可流通”字样,并记载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承运船舶及航次、装港和卸港、货物品名、标志、数量、重量等情况、运费及其他费用、签发人及签发时间等。
海运单背面通常与提单背面条款类似,此不赘述。
3、货物说明的责任
托运人保证其提供的有关货物的详情的准确性,否则,应赔偿承运人因任何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坏或费用。如承运人未作保留,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中有关货物数量或状态的任何记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应是收到如此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应是收到如此记载的货物绝对证据,并且,不得提出相反的证据,但以收货人始终善意行事为条件。
4、货物的支配权
除非托运人已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否则,他应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他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他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他方式,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如有的话)注明。选择权一经行使,收货人便具有上述控制货物的各项权利,同时,托运人便终止此种权利。
(二)UCP500及ISBP对海运单的要求
UCP500第24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对可被银行接受的海运单的条件及在转运时何种海运单能被银行接受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与UCP500第 23条类似,此不重复。ISBP未对海运单作出具体的要求,但海运单与提单类似,除海运单与提单有不同之处外,ISBP对提单作出规定应可准用于海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