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在实践中,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一般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报纸上。
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目的是进一步确定弃婴的身份,查找他们的生父母,防止被拐卖或走失的儿童被误送养,同时也便于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