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就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收养孩子登记材料如下: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收养登记的流程有:
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
3.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