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的法律问题。
《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法的这一规定,对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见一致外,同时还必须征求该被收养人的意见,被收养人同意后,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这里的所称的“10周岁”,包括10周岁本数在内。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对于收养这一涉及到被收养人人身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的民事活动,必须要征得已具有部分民事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关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收养是否要征其本人的意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送养人、收养人可以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年龄情况和其他特点酌情而定。
最新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
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