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离婚条件】离婚协议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更新时间:2019-11-08 02: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孙先生与妻子在去年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楼房归女儿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

  案情

  孙先生与妻子在去年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楼房归女儿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但离婚后,孙先生就后悔了,要求撤销当初的楼房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他认为,当初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上是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在,由于该房产还没有办理过户,财产权利也就尚未转移,自己可以撤销赠与。

  对孙先生的说法,其前妻和女儿不能接受,于是,以往的一家三口不得不对簿公堂。

  说法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承诺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针对该案,法官进而解释说,按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如果后悔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因此,本案中,孙先生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法院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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